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 CO. limi、ted liability comapany、ZAID JEAILAN MOHSEN ALMUTAIRI、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 CO. limited liability comapany 法定代理人 ZAID JEAILAN MOHSEN ALMUTAIRI 被 告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萬7000元本息,而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件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聲請支付命令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聲請支付命令,有蓋用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05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萬1785元【計算式:8萬7000元×31.055=270萬1785,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萬782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