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4號
- 原告
- 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 CO. limi
- 原告
- ted liability comapany
- 法定代理人
- ZAID JEAILAN MOHSEN ALMUTAIRI
- 被告
-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儀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萬7000元本息,而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件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聲請支付命令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聲請支付命
令,有蓋用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
1.05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萬1785元【計算式:8萬7000元
×31.055=270萬1785,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萬782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