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國聖

原告
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 CO. limi
原告
ted liability comapany
法定代理人
ZAID JEAILAN MOHSEN ALMUTAIRI
被告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萬7000元本息,而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件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聲請支付命令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聲請支付命

令,有蓋用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

1.05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萬1785元【計算式:8萬7000元

×31.055=270萬1785,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萬782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