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春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楊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純真、悅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