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楊吳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被告
鍾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8行「24,320,3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607,488元」;第2頁第10行「226,1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0,968元」。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四編號7豐原區建成段63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31.3㎡」之記載應更正為「3.13㎡」。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四備註攔第5行「面積總和104.11㎡」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總和75.94㎡」;備註欄第6至7行「價額核定為6,330,200元(60,803元×土地總面積104.11㎡=6,330,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價額核定為4,617,380元(60,803元×土地總面積75.94㎡=4,617,380 元)」。

四、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七說明欄「6,330,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617,380元」;「24,320,308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22,607,488元」。

五、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2「南區橋子頭段9351建號」、「南區橋子頭段272地號」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南區下橋子頭段9351建號」、「南區下橋子頭段272地號」;關於附表四編號10「豐原區建成段640-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豐原區建成段604-1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