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翁勝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常紘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