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畯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萬3,264元。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3,2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