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勁哲有限公司、張育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勁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筆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