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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增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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