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吳金玫
- 當事人靖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靖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靖 原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萬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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