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瑞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