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4號
- 原 告
- 大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家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534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家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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