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龍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