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生石有限公司、林明霞、延信企業有限公司、艾澤沛、信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蔡佳全、大盛小吃店即蔡建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生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 告 延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澤沛 被 告 信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全 被 告 大盛小吃店即蔡建信 梵蜜蘭莊園社即劉嘉森 杰蒂斯國際精品服飾店即曾子容 威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 被 告 奇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 被 告 太太水水工作室即林慧慈 朵比服飾百貨坊即陳詩婷 林霖企劃設計工作室即吳柏霖 國正行銷工作室即蔡國隆 艾瑞克影像工作室即蔡佳全 云上云旺國際商行即王可雲 農寶農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健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各 有明文。又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如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其前項請求,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後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係原告甫於民國111年5月4日經本院拍賣得標而取得所有權,有本 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以該拍定金額作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屬適當。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0,000元(計 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編 號 門牌號碼 占有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說 明 1 臺中市○區○○○ ○街000號1樓 延信企業有限公司 6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2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615,000元。 2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138之2號1樓及2樓、138之3號1樓及2樓 信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4,395,000元 138之1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295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1,475,000元。138之2號房屋合計拍定金額149萬元。138之3號房屋合計拍定金額143萬元 3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及2樓 大盛小吃店即蔡建信 1,430,000元 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 4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138之7號1樓、138之8號1樓前段 梵蜜蘭莊園社即劉嘉森 1,787,500元 138之6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138之7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138之8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又原告僅請求1樓前段部分,以1比1再估算為357,500元。 5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後段、138之9號1樓 杰蒂斯國際精品服飾店即曾子容 1,072,500元 138之8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又原告僅請求1樓後段部分,以1比1再估算為357,500元。138之9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1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6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及2樓 威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50,000元 拍定金額合計85萬元 7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奇美開發有限公司 6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2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615,000元。 8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太太水水工作室即林慧慈 與編號3同,不重覆計算 9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朵比服飾百貨坊即陳詩婷 7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10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林霖企劃設計工作室即吳柏霖 7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11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國正行銷工作室即蔡國隆 7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12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艾瑞克影像工作室即蔡佳全 13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云上云旺國際商行即王可雲 7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14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 農寶農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715,000元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原告請求2樓部分,以1比1估算為715,000元。 合計14,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