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施俊吉
- 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宏盈律師即陳清修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7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9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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