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傅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當事人(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