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 原告
-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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