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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 原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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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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