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舞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宇、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吳永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舞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被 告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112年9月4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