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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王詩銘

  • 原告
    葉美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葉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耘而、薩摩亞商鳳之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昱辰、林明翰、李俠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6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耘而、薩摩亞商鳳之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昱辰、林明翰、李俠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400元 (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3萬元,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78計算結果為95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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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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