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
- 原告
- 江美蘭
- 原告
- 林佳鈴
- 原告
- 林建文
- 原告
- 林東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當事人(被告昭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18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
當事人(被告昭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18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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