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江美蘭
原告
林佳鈴
原告
林建文
原告
林東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當事人(被告昭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18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