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江美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江美蘭 林佳鈴 林建文 林東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當事人(被告昭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8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