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生企業有限公司、劉曼華、李甄恬、李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0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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