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威瑞達有限公司、林芷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新野谷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5,2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