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威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林威廷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鏈股份有限公司、謝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