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林威廷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鏈股份有限公司、謝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王韋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鏈股份有限公司、謝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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