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1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長志

原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林清照、被告麗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另第2項請求違約金,核與聲明第1項之請求具依附、牽連關係,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