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建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林清照、被告麗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另第2項請求違約金,核與聲明第1項之請求具依附、牽連關係,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