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陳韋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之星8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