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鑒隆、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晉昇投資有限公司、繆大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萬5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704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9月11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