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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被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萬5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704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9月11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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