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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李婉玉

  • 當事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文、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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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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