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陳勝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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