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勝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陳勝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