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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昇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固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固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8萬7500元及利息,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固祐公司返還原告附表1所列支票,而附表支票金額為187萬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6萬2500元(計算式:218萬7500元+187萬5000元=406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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