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賴汶甄、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林得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賴汶甄 被 告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