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1號
- 原告
- 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興呈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