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韓錢有限公司、蔡佳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韓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軒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羅文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