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發精密有限公司、陳義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發精密有限公司、陳義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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