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顏錦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發精密有限公司、陳義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