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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宗賢

原 告
清境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仁
原告與被告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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