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李易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書 訴訟代理人 張姵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6,9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6,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