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6號
- 原告
- 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易書
- 訴訟代理人
- 張姵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6,9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6,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