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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黃敏媛

陳文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霂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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