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欣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錸國際有限公司、吳佳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6,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