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美福企業社即鄭承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美福企業社即鄭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9,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4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