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采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謝世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采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豪 代 理 人 胡昇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神奇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奇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奇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1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