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 原告
- 采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豪
- 代理人
- 胡昇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奇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奇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1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