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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謝月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欣即進發企業社、曾進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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