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王晨澤、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雲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被 告 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雲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