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李書豪 謝姸昕 高田奈緒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葉杏宜、張羽欣、鄭雅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慧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