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世宏即永旺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李世宏即永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