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柴可汗國際建材有限公司、黃冠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3號 原 告 柴可汗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6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