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柴可汗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6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