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王詩銘
- 當事人江宗縈即易聖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江宗縈即易聖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4,3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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