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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趙薏涵
  • 法定代理人
    劉俊佑

  • 原告
    樂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樂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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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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