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旭達國際有限公司、曹巧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旭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巧倫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潽士海洋風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