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
- 原告
- 臻富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徐專富
- 被告
-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萬133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