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徐專富、蔡育臻
- 當事人臻富實業社、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臻富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徐專富 被 告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萬1336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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