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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2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金豐禾有限公司即丟丟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告
廖老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老大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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