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竹銘股份有限公司、施秉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麗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