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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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