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曾瑞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