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 原告
- 曾瑞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