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財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邱世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林奕珍